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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向个人支付税法规定的各项应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军队、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负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取得收入的个人为纳税人,是个人所得税的负税人;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不是个人所得税的负税人, 而是依法履行代扣个人所得税义务。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1、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薄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外,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4、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已扣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偷税数额不足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足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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