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企业)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公司(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公司(企业)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天内向公司(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到公司(企业)登记机关领取); 2) 全体股东指定的股东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 股东或董事会设立分公司决议。 4) 公司(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5) 公司(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 负责人任职证明和身份证及计生证(如负责人非市户口的,还应提交分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一年的暂住证); 7)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指房产证(产权)证明和场地租赁协议);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文。 9)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经营单位营业登记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和法人下属的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营业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由申办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或社团法人)填写并盖章的《分公司(分支机构)营业登记申请书》; 2)开办(组建)单位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由申请开办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4)负责人的聘任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工商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受理收据》,并于30天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被核准,由分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持《工商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受理收据》前来办理取《营业执照》签名手续;如果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被核驳,申请人则凭《工商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受理收据》办理领取《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