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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公司在广州成立代表处
一、所需资料:
      1、总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原件二份
      备注:总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总公司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二份;
      3、驻穗首席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备用),一寸彩照4张;
      4、写字楼的房地产证和租赁合同书原件2份(要求:以发起企业名称或驻穗首席代表姓名租用;3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用途为办公;该合同须经租赁管理所登记);
      5、总公司的联系方式及经营范围;预设广州代表处的联系电话及员工人数。

二、服务内容
      代表机构登记证 / 国、地税正、副本 / 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 / 企业组织结构代码证正、副本(含IC卡)/ 公章、财务章、首席代表私章。

三、承办时间:15-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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